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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費相關規定?

國立中山大學華語教學中心退費規定

一、本規定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第十七條 訂定之。

二、對象:報名本教學中心開設之各類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者,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退費。

(一)對外華語教學師資班學員。

(二)非以本中心證明文件取得簽證之對外華語進修班學員。

(三)原持本中心證明文件取得簽證,但提出退費時,已取得其他身分簽證學員。(為避免有心人士以本中 心證明文件取得簽證後,立即申請退費,退費受理以該員取得其他身分簽證有效日為準)

三、退費標準

(一)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

(二)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學費五成。

(三)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
(四)已繳代辦費全額退還,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
四、退費方式

(一)須於退費期限內填寫退費申請書、退還收據正本並繳交在臺金融單位存摺影本。※請注意:非郵局或臺灣銀行帳戶,將自付手續費 NT$30 元。

(二)原持本教學中心證明文件申辦學生簽證者,須另提出已取得其他身分簽證之相關文件始可申請退費。

五、其他未盡事宜依個案處理。

六、本規定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備註:若因招生不足無法如期開班,本中心有權停開,所繳費用以電匯方式無息退還(匯款手續費除外)(非郵局或臺灣銀行帳戶,須自付手續費 NT$30 元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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